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Aug 22, 2016 | 作者:
自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实施以来,吉林省各地区,认真学习和落实非遗法内容,切实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发挥非遗法在保护传统文化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24号)要求,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举办非遗宣传活动,广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非遗法》正式实施以来,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吉林省文化厅组织各市(州)、县,全面深入的学习遗产法相关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展示活动,逐级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生活,在丰富民众日常生活的同时,增强其法律理念,进而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组织非遗业务工作人员、非遗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学习《非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交流,系统掌握《非遗法》的重要内容,领会法律内在的精神实质,从而发挥其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同时各地区还免费向民众发放非遗法手册,让更多的民众了解非遗法。
二是以“文化遗产日”、民俗节日为契机,各地区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精心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图片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社区等丰富的活动,深入宣传《非遗法》,扩大影响力。同时,还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制作流动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媒体等新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宣传《非遗法》相关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传承活动和先进典型等,在全省范围内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培养民众保护意识。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为了更好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政府、传承人群、保护单位、文化学者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下从事研究和保护,省文化厅高度重视,配合省人大、省法制办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邀请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分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和项目传承人代表参加,就制定《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意义进行座谈,并在座谈中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同时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本地区法规。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2010年制定出台了《前郭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前郭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5年9月制定出台《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条例》,其中第十条对非遗和传承人保护做了明确说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于2015年6月制定出台了《延边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于2015年8月制定出台了《敦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目前,《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报送吉林省法制办,在征求相关部门与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增补、修改,报送给省人大,并计划于2016年底前由省人大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省非遗保护、传承、研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吉林省每年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具体的保护和发展措施。从2007年开始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50万元,到2009年该资金规模达到150万元,并从2011年起确定增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将该项资金由15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2012—2016年每年安排400万元。同时自2014年起,我省对少部分经济困难的传承人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资金来源渠道为省人社厅人才开发资金。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建设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进一步挖掘、整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在吉林省文化厅的指导下,由省、市(州)、县分别成立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负责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培训、宣传和动员,各地均组织专业普查队伍进行了田野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非物质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濒危状况等。特别是2015年对满族说部、东北二人转等进行抢救性记录,开展实地调查,综合运用文字、录音、摄影等手段对艺人进行采录,并将收集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整理上传数据库,保留住珍贵的“技艺”和“记忆”,将无形的传统文化进行有形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专题档案,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档案盒,存有项目申报书、照片、电子光盘等情况,具体清晰,项目材料保存完整、详细。
截至目前,吉林省基本完成了本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对所有项目实行数据化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日趋完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吉林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注重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深度挖掘,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评审和申报工作,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截至目前,我省共有44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93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建成。
同时,我省积极利用各类活动作为载体,从多层次、多方面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是制定合理保护政策,加强对“非遗”名录的科学保护和管理,确定项目分类保护的规范标准、保护细则,进一步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让传统技艺活起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让其成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传统节日作为契机,积极宣传,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通过举办非遗展览、展示、传承及利用非遗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系列活动,向社会各界推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硕成果,提高知晓度,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来。
三是注重研究保护,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开展非遗理论研究,为传承人、学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开阔传承人视野,提升技艺和研究能力,丰富提升传统文化内涵,保护成果突出。出版了非遗系列丛书,《非遗保护与研究》《牛子厚故事》《乌拉陈汉军坛续传说故事》《满语地名传说》《北山庙会》《中国朝鲜族风俗》《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中国朝鲜族阿里郎》等书籍。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为加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及推荐工作,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通过自愿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媒体公示等方式,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共认定了236位省级非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有11位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我省始终将传承人的培养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中的重点,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积极组织传承人进行培训,提高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支持传承人参与国家、省、市等各级展览展演、表演比赛、研讨交流等活动;鼓励传承人以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非遗爱好者和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采取表彰宣传、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同时还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进一步促进传承活动的开展。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开展授徒传习活动
为了切实贯彻《非遗法》精神,更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效推进非遗的活态传承,使其更好的融入民众生产生活中,我省在近几年十分重视非遗展示场所建设。目前,吉林省设立省级非遗展示场所5个、市级40个、县级102个,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提供展演、展示、授徒的平台,普及非遗知识,培养传承人,是实现活态传承和展示非遗文化的重要途径。
自《非遗法》实施以来,吉林省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多措并举,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吉林省文化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