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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文旅局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5月-6月)

发布时间:Jul 13, 2022 | 作者:


 


辽源市文旅局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5月-6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林省辽源市

(吉辽)文罚字〔2021〕第02号

长春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没有建立旅游业务档案

长春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91220400339993208L

李冬云

2021年5月28日10时19分,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一琳(D00250006)、孙博执法证号(220408460),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状态,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不能提供2021年4、5月份旅游业务档案。执法人员现场做了《现场调查(勘验)笔录》,对该场所收据进行了《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1年06月01日10时51分和2021年06月07日10时27分,长春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法人李冬云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没有2021年4、5月份旅游业务档案的违法事实,法人签字确认。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于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风支行缴纳罚没款4000元。

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

吉林省辽源市

(吉辽)文罚字〔2021〕第03号

吉林省飞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源金运分公司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飞扬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金运分公司

91220400316747864T

林秀峰

2021年6月2日,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一琳执法证号(D00250006)、孙博执法证号(220408460),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该场所提供“五一小长假”期间组织辽源到梅河口一日游与客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该场所提供不了。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做了《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1年06月07日14时吉林省飞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源金运分公司法人林秀峰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法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当事人于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5月3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风支行缴纳罚没款20000元。

辽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王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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